正文原文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项目名称: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办公用房租赁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用于满足友谊路所及天塔所办公用房需求,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便于群众办事,提升服务及监管水平。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 采用单一 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我局因友谊路所原办公用房租期届满,且因客观及实际运营等多重原因,无法继续承租原场地,现需重新租赁办公用房。因友谊路街道内多为老旧小区,且多数房屋面积无法满足基础办公需求,也无符合要求的闲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可用于调剂使用,经多轮研判,最终选中位于宾馆南道与宾西路交口的京津宾馆二层建筑,面积为***平米,租金每年**万元,租期三年,每天每平米*.**元,由于面积充足,可以与天塔所合署办公,能够节约公共资源,节省财政资金。该房产产权清晰、手续齐全,设施设备齐全,办公房间**余间,预留了功能区和办公区,且位于管辖区域,便于群众办事,便于开展日常监管,符合“就近监管、便民高效”要求。属于满足政务服务与执法办案的可租房源,目前在管辖区域内并未找到其他符合办公要求的地点;(*)该办公场所产权单位是天津君通津卫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产权,对于此选定地址的租赁服务,只能从该产权单位处授权的京津宾馆分公司处获得,不存在其他任何可供选择的替代供应商;(*)本项目办公用房选址及租赁方案已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租赁地点及使用用途合法合规、手续完备,符合办公用房使用相关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确属“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 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故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单一 采购方式的要求,建议采用单一 采购方式,选择天津君通津卫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京津宾馆分公司为本项目单一 供应商,提供本次房屋租赁及能源服务。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天津君通津卫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京津宾馆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与宾西路交口二楼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田清源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号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 联系人:薛一鑫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号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下载: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年*月*日 友情提示: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现汇项目 更多> -1}"> 亚行世行 更多> -1}"> 外国贷款 更多> -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803号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