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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特检院气瓶枪击火烧试验委托检验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辽宁
原文链接
地区
辽宁
类型
竞争性谈判
发布时间
2026-04-13
预算
1400000元
采购单位
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检验检测中心)

正文原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100-02266

项目名称:特检院气瓶枪击火烧试验委托检验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400000

最高限价(元):1135600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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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枪击火烧试验委托检验项目。按照GB/T 35544-2025《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GB/T 42612-2023《车用压缩氢气塑料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GB/T 28053-2023《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GB/T 17258-202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T 24160-2022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HB 6134-87《航空气瓶通用技术条件》以及相应ISO11439、ISO19881、ECER110、ECER134等国家和国际标准规定的枪击试验、火烧试验能力。试验气瓶容积范围0.4L~3000L。

2.要求具有气瓶枪击火烧试验相适应的安全试验场所,负责枪击试验和火烧试验安全; (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书,承诺书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具有5.6mm、7.62mm、12.7mm、20mm、23mm子弹和相应枪击试验的靶场。其中7.62mm子弹能够提供普通弹和穿甲弹,子弹速度要求不小于850m/s。12.7mm子弹能够提供普通弹、穿甲弹和穿甲燃烧弹,子弹速度要求640m/s~860m/s可调节。初次试验要求使用锡箔靶和高速摄像机验证7.62mm子弹速度达到850m/s、12.7mm子弹速度达到860m/s(后续试验要求(投标阶段无需提供):提供已经完成测试的高速摄像机视频和相应的图片、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可以免除验证试验); (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书,承诺书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4.能够充装运输20MPa 空气、氮气、氧气、氦气、天然气、氢气等介质气瓶;

5.能够充装运输25/30MPa 空气、氩气、氮气、氦气、天然气、氢气等介质气瓶;

6.能够充装运输35MPa 空气、氩气、氮气、氢气等介质气瓶; 能够充装运输50/70MPa氢气等介质气瓶;

7.能够按照标准要求独立进行气瓶枪击试验和火烧试验,具备满足气瓶试验标准枪击试验要求的枪械,具备满足气瓶火烧试验标准要求的火烧试验装置; (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书,承诺书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8.试验后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出具气瓶枪击试验报告和火烧试验报告;

9.试验后能够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枪击试验和火烧试验的原始数据、试验照片、试验视频、设备计量证书;

10.每次委托试验至少需要提前一个星期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在试验现场对气瓶枪击试验和火烧试验进行现场监督,试验过程不符合标准要求,现场监督人员有权终止试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11.枪击和火烧试验属于国家或者国际法规要求的安全性验证试验,气瓶存在爆炸失效风险,供应商对气瓶的充装、运输、试验安全负责,需要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2.合同签订后,采购人需要立即安排气瓶火烧和枪击试验,供应商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根据具体试验类别和相应标准完成规定的试验项目,超期按照试验项目合同金额的30%进行赔偿,未完成按照试验项目合同金额的100%进行赔偿。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已完成气瓶枪击火烧试验工作业绩各一份(2024年1月1日至今的气瓶枪击试验和火烧试验委托协议,提供相应的测试报告,提供试验场地照片)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4月13日22时00分至2026年04月17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4月2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6年04月2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西门进)4楼文件接收区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认真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此类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箱形式提交加密备份文件至代理机构邮箱lnhy2520@126.com或电子备份文件提交至开标室,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3、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开标时,供应商自行准备投标解密所需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以及CA认证等设备,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网络电子解密均应在30分钟内完成。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 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检验检测中心)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9号

联系方式:024-868763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年华国际大厦2520室

联系方式:024-23492112 邮箱地址:lnhy2520@126.com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南京街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9558833301000091093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平、刘学

电 话:024-23492112 Notice Type:竞争性谈判公告\nProject Code:XX26-210100-0684\nDistrict:沈阳市\nPublish Date:2026-04-13\nDeadline:2026-04-17\nBuyer/Publisher: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nAmount:['1400000']\nState: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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